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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岁男孩偷走宠物狗,竟从17楼扔下摔死!理由令人气愤,家长辩称:孩子还小不懂事!

作者 l 峙祎
安徽的江女士自幼喜欢动物工作后,就自己开了一家宠物店。然而,4月22日发生在自己宠物店的一件事,让她心痛不已。
“不给我玩,就杀掉你”
4月22日一早,江女士来到宠物店开始了一天的营业,但因临时有事需要外出,江女士就随手把宠物店门关上后便离开了。但谁也没有想到,就在这短暂的离店时间里,一场悲剧正在悄然上演。
只见一名7岁的男孩,悄悄把宠物店门前的围栏打开,用力推开宠物店玻璃门后潜入店内,抱走一只还在哺乳期的白色小狗,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跑向对面楼房。紧接着,他乘坐电梯直达17楼,然后打开窗户,顺势将小狗抛下,将其摔在二层平台,小狗当场喷血惨死。

据环球网报道,事后,该男孩辩称之所以将小狗扔下楼,竟是因为小狗不给他玩儿。听着这么荒唐的缘由、看着惨死的小狗,江女士又气愤又心痛,于是果断报了警。
但遗憾的是因小男孩年纪太小,警方无法处置,江女士只能与其监护人协商解决。然而更让江女士生气的是,在与小男孩家协商的过程中,其家长不但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,反而还以“孩子还小,不懂事”为由,只愿赔付江女士2000元钱,这显然让江女士无法接受。
行为恶劣,违法犯罪!
该事件被曝出后,迅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,几乎所有网友都对小男孩的行为予以谴责,并对其以后是否还会不会再次做出类似的事情而感到担忧。那么,这名7岁的小男孩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呢?
1.民事侵权行为
在我国,宠物狗具有财产属性,这并无异议,小男孩将她人宠物肆意从高楼扔下,致其死亡,造成了别人财产的灭失,该种行为已经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一种侵犯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第1款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及第1188条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很显然,该事件中,小男孩的行为是对江女士财产的一种侵权,其监护人应当对江女士支付合理赔偿费用。
2.治安违法行为
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6条规定: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如上所述,宠物狗作为江女士的财产,小男孩故意将其扔下楼摔死,其行为已经符合“任意损毁私人财物”的基本规定,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只是因其不满十四周岁,不予处罚,但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
3.刑事犯罪行为
我国《刑法》第275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及第291条规定了高空抛物罪,其中根据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33条,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
如若该事件中,被摔死的宠物狗市场价值在5000元以上,且该男孩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则该男孩有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高空抛物罪,二罪想象竞合,择一重处理。
该事件中,由于小男孩才7岁,只能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如果情节严重,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教育不可或缺
本案中,男孩的残忍行为不仅导致一条鲜活生命的丧失,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儿童家庭教育和道德观念培养的深度反思。
1.家庭教育问题
家庭教育是我们每每提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时都会点明的问题,这也凸显着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。
此次事件中7岁的孩子正处于基础教育阶段,发生这样的事情很可能表明在一定程度上,小男孩缺乏父母最直接最基础的行为规范引导。
2.道德教育问题
道德是最基本行为准则,突破了道德底线,人就可能走向违法犯罪的边缘。我们不能仅仅依赖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,更需要培养孩子们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,引导他们尊重生命、爱护动物,以良好道德品质规范自我行为。
3.心理教育问题
儿童心理健康将直接影响他们如何应对当下的学习与生活,甚至会影响其成年后的家庭、社会交往等。同时,由于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具有前置性、隐蔽性,在儿童期尽早发现、及时引导、有效干预便显得十分迫切。
此事件中,监护人应分析小男孩将小狗扔下楼的行为动机和心理活动,及时对其不健康的心理进行引导和干预。
“孩子还小,不懂事”不能一直成为家长庇护孩子、为孩子推脱责任的借口,孩子在成长过程中,任何一个环节、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掉以轻心。
家长朋友们更要以身作则,扛起教育主体责任,关注孩子行为举止、思想表现,及时予以纠偏正航,做好孩子健康成长的引路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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